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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水信息社 2020-10-24 450 10

哈特的法律规则说

 一、法律规则说的逻辑起点

哈特认为,在法律存在的地方,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非任意性的,从这里出发,奥斯丁提出法律命令说——即人“被迫去做某事”,而哈特则提出法律规则说——即人“有义务去做某事”。并且他将义务分为道德的义务和法律的义务。法律的义务是一种从内在观点来看待的义务。

关于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,哈特指出内在观点及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行为的指导;而外在观点责任不接受这些规则,作为观察者被迫的受规则影响。用术语来表达的话,内在规则表达为“我/人们有义务做某事”;外在规则则表达为“我/人们被迫这样做,”“如果…我大概就要为此受苦”。

由此可见,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的逻辑起点是义务的观念,即人们有义务遵守一定的规则,并以这些规则作为行动的指导。基于此,他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规则说,认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。

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,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。第一性规则也叫基本规则,要求人们做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;第二性规则是附属规则,它引入新的规则,以废除、修改旧的规则,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行方式。

二、为什么需要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

首先,哈特设立了一个原始的社会状态。在原始的社会状态中,没有立法机关、法院和官员,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群体对自己标椎行为模式的一般态度。这个社会是被第一性规则支配的。维持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是:第一,社会对暴力、盗窃、欺骗等行为予以压制;第二,愿意接受(遵守)规则的人多于拒绝(违反)规则的人。基于此,原始的社会状态形成了以血缘、共同观念为纽带的、依靠非官方规则体系维系的社会。

然而,这个原始的社会状态存在明显的缺陷。一是“不确定性”。群体赖以维系的生存规则仅仅是一些单一的、不成体系的标椎,没有形成确定的或共同的标志;二是“静态性”。原始状态里没有出现为适应新环境的变化,主动引入新规则或废除旧规则的有意识的活动;三是“无效性”。由于缺乏专门的、权威的职能部门,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没有有效的控制方式。由于第一性规则支配下的社会存在这些明显缺陷,其补救办法就是针对性的引入第二性规则作为补充。这些补救性办法就构成了哈特所说的第二性规则。一是“承认规则”。针对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,将一些一些通过立法、公布、习惯等各种承认方式,使之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规则,赋予这些规则以权威性和普遍性。二是“改变规则”,即授予个人或群体废除规则或引入新的规则的权力。三是“审判规则”,即针对个案的特定情况作出判决以确定一般的规则,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补救第一性规则的“无效性”缺陷。在这三种规则中,承认规则是最高的规则,是评价法律制度其他规则的标椎。yang chan jamison

哈特认为引入的补救规则本身,可以看做是社会从前法律世界向法律世界的进步,它们带来的法律因素合起来,足以促使第一性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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