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·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 (一)重婚; 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 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 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 「温律解析」:在原婚姻法中,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,即便结婚也属于婚姻无效,新民法典中已经将这种情况做了修改,这样的修改其实对于病患而言是个好消息,但是如果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。yang chan jamison 但此处必须敲黑板、划重点,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在于,无效无论何时都可以主张无效,而撤销必须要在知道对方有重大疾病时1年内提出撤销请求,超过一年就不能再提出撤销请求了,只能通过离婚实现婚姻关系的解除。如果是撤销则属于没有结过婚,今后再结婚属于初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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